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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31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苏开源电力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开源电力有限公司,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3138号之三原告:江苏开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64920299K。法定代表人:阙永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志刚,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1410625X。法定代表人:黄克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开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开源电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开源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开源电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300元,减半收取20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50元,由原告江苏开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齐丽丽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孙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金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