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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五权镇人民政府与侯季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五权镇人民政府,侯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五权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杨强,镇长。委托代理人:吴忠敏,男,生于1940年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侯季生,曾用名侯季森,男,生于1953年6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旺苍县五权镇人民政府与侯季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2)旺苍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熊开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