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史某某诉赵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赵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787号原告:史某某,女,1972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玲,系黑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70年1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凡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