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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5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与杨锦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杨锦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51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金域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610800748616868H。负责人马永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薛新亮、李占生,系该行员工。被告杨锦鹏,男,生于1982年11月23日,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住陕西省府谷县,无固定职业。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与被告杨锦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80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9180元。审 判 长  刘红雨审 判 员  刘晓静人民陪审员  程占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熙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