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蔡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蔡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盘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85号原告:袁某某,女,白族,住云南省安宁市大屯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陈婷,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蔡某某,男,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上述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禄,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大观路。被告:盘某某,男,瑶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大观路。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蔡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719元,减半收取计2860元,由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邱学根人民陪审员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郑洪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梦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