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民初23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亓学芹、谭乐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学芹,谭乐顺,王雪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309号之二申请人:亓学芹。被申请人:谭乐顺。被申请人:王雪美。原告亓学芹起诉被告谭乐顺、王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亓学芹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亓学芹以张娟名下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谭乐顺、王雪美名下位于莱城区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莱房权证莱城区字第××号;共有权证号:莱房权证莱城区字第××号)。二、查封被告谭乐顺名���土地一处【位于莱城区文化北路69号,土地证号:莱芜市国用(2007)第xxxx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5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亓新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