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7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孙双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孙双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44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6号。负责人:郭琦,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靓,该银行员工。被告:孙双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孙双豹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689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边建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