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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嫩法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齐振宇与翟海春、翟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振宇,翟海春,翟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嫩法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齐振宇,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翟海春,男,1971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翟贺忠,男,195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齐振宇申请执行翟海春、翟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商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