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20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炳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炳福,张顺福,张松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20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11996126G。法定代表人:卢志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强东,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执行人:张炳福,男,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顺福,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松岳,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炳福、张顺福、张松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03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炳福、张顺福、张松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炳福、张顺福、张松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炳福、张顺福、张松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炳福、张顺福、张松岳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37178.29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