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3刑更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韩明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714号罪犯韩明华,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罪犯韩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渝010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明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8日交付执行。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1个。本院认为,罪犯韩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起始时间的规定,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明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雪梅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李山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景闻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