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7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符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576号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法定代表人周某,副总经理。被告符某,男,汉族,1977年4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定于2017年5月24日14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二、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7)*号仲裁裁决生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国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丁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