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4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金平与尚丽、辛敏群、董家夫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平,辛敏群,尚丽,董家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异16号案外人:吴春山,男,1971年8月15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张新喜,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杨金平,女,1972年3月22日生,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于涛,男,1970年2月5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辛敏群,男,1962年9月23日生。被执行人:尚丽,女,1975年2月15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董家夫,男,1955年11月5日生,住磐石市。本院在执行杨金平申请执行辛敏群、尚丽、董家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春山于2017年5月5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吴春山称,案外人系买受人,磐石市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出卖人。2008年9月1日,北亚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于2009年6月1日取得了巴林右旗百合园二期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申请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北亚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后与庆州公司签订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受让土地转让至庆州名下。双方于2010年5月10日共同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6月13日。案外人与被申请人北亚公司签订了《百合园二期房预定协议》,约定:第1条、乙方(案外人)预定房屋的基本情况:乙方预定甲方百合园二期1号楼1单元3楼东户,125平方米,单价每立方米3500元,房屋总价款437500.00元。第2条、乙方签订本协议缴付甲方定金100000.00元,剩余办理贷款业务缴清。2014年8月,案外人向北亚公司给付房款4175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约定余款2万元在房屋交付后付清。案外人履行付款义务后,北亚公司至今未将房屋交付给案外人。案外人认为,其与北亚公司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协议成立且生效。协议签订后,案外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案外人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责任不在案外人一方,是北亚公司未交付工程验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2条规定,案外人请求解除(2014)磐诉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磐执字第244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百合园二期1号楼1单元301室(建筑面积房125平方米)房屋查封。案外人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2、购房收据三张,3、北亚公司出具的收款证明一份,4、北亚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本院查明,执行卷宗记载,申请执行人杨金平于2015年4月2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磐民一初字第11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辛敏群、尚丽、董家夫民间借贷一案。执行标的款为人民币3473800.00元。在案件审理前,申请执行人杨金平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磐诉前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百合园二期1号楼1单元301室。在案件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5)磐执字第244号民事裁定书,续查封被执行人辛敏群、尚丽挂靠巴林右旗庆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百合园二期1号楼1单元301室。现案外人吴春山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是其实际购买的房屋,并向法庭提交了上述证据材料,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案外人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证明是商品房销售,且无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其真实性无法确信,也不能证明房屋开发企业实际收到案外人给付的房款,案外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购买的房屋是其唯一住房,因此,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买的商品房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吴春山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少华人民陪审员  禇世威人民陪审员  李 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