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全新娟、鲍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全新娟,鲍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22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全新娟,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财,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砚,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雨禾(系鲍砚之女),住厦门市湖里区。上诉人全新娟因与被上诉人鲍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5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全新娟于2017年5月25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全新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502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全新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全新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全新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宁审 判 员 刘文珍审 判 员 柯艳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肖子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