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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严玉华与杨锡君、林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玉华,林文,杨锡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6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玉华,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林文,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杨锡君,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本案在执行严玉华与杨锡君、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杨锡君、林文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共计两套,该房屋系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暂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50000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278元、公告费60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94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164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科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