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4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安平县华祥五金网业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华祥五金网业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429-1号原告:安平县华祥五金网业有限公司,地址:安平县工业园东区纬二路8-1号。法定代表人:齐静,董事长。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聂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华祥五金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平县华祥五金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朝审 判 员 秦 雪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由 晨 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