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树海与林汉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树海,林汉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7民初1210号原告:吴树海,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杏圆,女,1977年3月2日出生,住南靖��,特别授权。被告:林汉局,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吴树海与被告林汉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杏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汉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树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汉局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庭审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杏圆表示利息变更为从起诉之日的2017年4月20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6日,被告林汉局向原告借现金20000元整,并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无还款。林汉局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汉局因承包市场于2015年11月26日向吴树海借款20000元,当日林汉局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名并捺上指模。借条中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在两个月后如期归还,后经吴树海多次催讨,林汉局从未还款,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认为,吴树海与林汉局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条中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为在两个月后如期归还,系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吴树海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吴树海要求林汉局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的2017年4月20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林汉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林汉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吴树海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的2017年4月20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林汉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传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琳静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