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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广宁与平波、朱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宁,平波,朱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155号原告吴广宁,男,1984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告平波,男,1986年7月28日生,汉族,被告朱勇刚,男,1987年7月5日生,汉族,原告吴广宁与被告平波、朱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相关信息,无法将诉讼材料送达被告平波、朱勇刚。且吴广宁至今未能提供被告平波、朱勇刚可送达到的新住址或联系方式,致使该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广宁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吴广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家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