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广宁与平波、朱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宁,平波,朱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155号原告吴广宁,男,1984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告平波,男,1986年7月28日生,汉族,被告朱勇刚,男,1987年7月5日生,汉族,原告吴广宁与被告平波、朱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相关信息,无法将诉讼材料送达被告平波、朱勇刚。且吴广宁至今未能提供被告平波、朱勇刚可送达到的新住址或联系方式,致使该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广宁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吴广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家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