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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北京北冰国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北冰国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麦恋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19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冰国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5号楼9层1002号。法定代表人:郭根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麦恋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及5号院5号楼10层4单元1115。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冰国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麦恋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6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麦恋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北冰国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合同价款165000元;二、北京麦恋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北冰国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利息损失(以合同价款165000元为基数,以2.5%为计算标准,期限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止);三、驳回原告北京北冰国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北京北冰国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1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