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乔利珍、朱建军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乔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乔某。被执行人朱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榆阳公证执字第498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乔某、朱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某、朱某向某公司偿还借款截止2016年10月20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9552.47元及利息1474.05元,并保留追偿利息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负担案件执行费92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二被执行人或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