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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南京富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潘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富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潘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富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蓝天路211号。被执行人:南京潘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利源南路55号。法定代表人:潘余会,该公司总经理。南京富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潘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2016)宁裁字第712-1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京仲裁委员会(2016)宁裁字第712-12号裁决书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之平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