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永明与被执行人师峰、吕芳珍、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明,师峰,吕芳珍,侯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958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明被执行人师峰被执行人吕芳珍被执行人侯磊申请执行人刘永明与被执行人师峰、吕芳珍、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的(2015)榆民初字第05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永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师峰、吕芳珍、侯磊立即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永明借款本金人民币218297元及从2015年2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0元、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75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师峰、吕芳珍、侯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调解书内容。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师峰的账户,再未发现被执行���师峰、吕芳珍、侯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永明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师峰、吕芳珍、侯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师峰、吕芳珍、侯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永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9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