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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其乐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成仁、崔孝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其乐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成仁,崔孝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081号原告沈阳其乐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奖工南街31-2号。法定代表人王丹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琪,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成仁,男,汉族,1961年11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崔孝岚,女,汉族,1963年1月1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其乐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成仁、崔孝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其乐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199元,原告沈阳其乐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轩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