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春平与倪兴建、罗平强、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春平,倪兴建,罗平强,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376号原告:肖春平,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倪兴建,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被告:罗平强,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被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9620XJ。法定代表人:程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春平诉被告倪兴建、罗平强、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春平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春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1元,由肖春平负担。审 判 长 张 睿审 判 员 周 密人民陪审员 郑崇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