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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孟凡野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217号原告:孟凡野,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8号新安购物广场地下室。负责人:劳伦特。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1室。负责人:CEDRICAMMANN,董事长。原告孟凡野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孟凡野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凡野负担。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微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