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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运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运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财保37号申请人: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鸦滩镇新区。负责人:房成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新祥,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付运球,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人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付运球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张双四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皖R×××××)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付运球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文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