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8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边福林与苏振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福林,苏振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8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边福林,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苏振社,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边福林与被执行人苏振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振社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边福林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执行费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苏振社在府谷县农村商业银行高石崖支行账户内存款50650元(包含支付650元),申请人边福林领取该笔案件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8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钰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