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毛青田与朱超群、朱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青田,朱超群,朱子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625号原告毛青田,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朱超群,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朱子海,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毛青田诉被告朱超群、朱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楼小康独任审判。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青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由原告毛青田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