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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毛青田与朱超群、朱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青田,朱超群,朱子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625号原告毛青田,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朱超群,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朱子海,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毛青田诉被告朱超群、朱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楼小康独任审判。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青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由原告毛青田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