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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黄凤秀、陈三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凤秀,陈三兰,陈红,陈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351号申请人黄凤秀,女,汉族,1944年9月19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陈三兰,女,汉族,1972年12月11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陈红,女,汉族,1975年12月21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陈国荣,男,汉族,1964年3月8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黄凤秀、陈三兰、陈红申请执行陈国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国荣经本院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国荣可供执行的有效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凌慧明审 判 员  邱 坚审 判 员  涂香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一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