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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桂群、青岛日晟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桂群,青岛日晟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桂群,女,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青岛日晟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樊文,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何桂群与被执行人青岛日晟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4日审结,该案(2016)鲁02民终6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为申请人协助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通知书,并已办理完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1561.41元,并发放申请人案款70602.41元,转执行费959元,申请人申请本案执结,其他权利自愿放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民终6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矫仪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