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4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张乃华与周良雄、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乃华,周良雄,张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4727号原告:张乃华,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周良雄,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张丽华,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张乃华与被告周良雄、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张乃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乃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张乃华负担。审 判 长 黄少飞人民陪审员 刘文振人民陪审员 洪玉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燕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