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特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魏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某某,杨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312号申请人魏某某。申请人杨某。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魏某某、杨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魏某某、杨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7年1月28日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魏某某负责承担杨某住院费、治疗费共计人民币3760.50元,现魏某某已凭证支付完毕。魏某某一次性赔付杨某购车费(电动摩托车)共计3500元。二、魏某某赔付杨某电脑主机一台,费用魏某某已支付完毕。三、本协议属双方自愿协商,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互不追究,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反悔。四、本协议属于一次性终结赔偿,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队一份存档。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