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初作先与莱阳市竞技体育学校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作先,莱阳市竞技体育学校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78号原告:初作先,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莱阳市竞技体育学校。法定代表人:张祥庆,该学校校长。原告初作先诉被告莱阳市竞技体育学校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莱阳民三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鲁06民终2290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我院重审。重审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作先撤回对被告莱阳市竞技体育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初作先负担。审 判 长 张明武审 判 员 赵永健人民陪审员 徐维春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盛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