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5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潘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5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奎,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资中县,现住资中县。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23日被资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28日被资中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18日被资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28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24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意番、被告人潘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4日1时许,被告人潘奎将李某1停放在资中县水南镇东大道笔峰雅苑小区8号楼2单元楼下的尊上牌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306元。被告人潘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被盗物品绿色尊上牌电动三轮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了被害人李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资中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说明,资中县价格事务所估价鉴定书,资价认鉴(2016)94号鉴定意见书,资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潘奎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社区戒毒、又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犯罪,可以增加刑罚量,且不宜适用缓刑,故对潘奎要求判处缓刑的意见不予支持;潘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闵厚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