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任明好与程现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明好,程现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761号原告:任明好,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程现齐,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任明好与被告程现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明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现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明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2400元,合计为1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2日,被告因买车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场出具一张借条,并约定月息为1.5%。被告在2013年10月2日、2014年10月2日、2015年10月2日,三次支付利息5400元。还欠本金及余下利息至今未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程现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借条等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2日,被告程现齐向原告任明好借款10000元,一年内本息付清,并约定月利率1.5%;同日,被告程现齐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进行确认,注明“今借到任明好现金壹万元整(10000),月息1分5厘,一年内本息付清,借款人程现齐”等内容。被告程现齐分别在2013年10月2日、2014年10月2日、2015年10月2日三次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5400元。截止至2017年2月2日,被告程现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4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程现齐出具借条向原告任明好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程现齐未清偿到期债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任明好要求被告程现齐偿还借款本金10000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经本院核实,截止至2017年2月2日,被告程现齐应支付利息为2400元,被告应予以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现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明好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24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7年2月2日,以后利息另计),本息合计为1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程现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万强审 判 员 常晓楠人民陪审员 焦玉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创创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账号:13×××47;并请通知主审法官常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