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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韦月华与包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月华,包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448号原告:韦月华,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马山县人,住广西马山县,被告:包胜,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池洲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洲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月华与被告包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月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月华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韦月华负担。审 判 长  李福同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