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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5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向阳与杭州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阳,杭州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498号原告:刘向阳。被告:杭州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江干区天城路216号。法定代表人:孙仲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刘向阳诉被告杭州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向阳负担。审判员  高书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