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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某容留他人吸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1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2016年10月24日因吸毒被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2016年11月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1日被逮捕。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胶检公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胶州市某村其租住的房屋内向王某出售了1200元的冰毒,从中获利并容留窦某、王某、周某三人在其住处吸食冰毒。2、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胶州市某村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段某吸食冰毒。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案件来源、辨认笔录、尿液检测、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前科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称其贩卖了0.3克毒品。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胶州市某村其租住的房屋内向王某贩卖了0.3克冰毒,并容留窦某、王某、周某三人在其住处吸食冰毒。2、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胶州市某村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段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案件来源,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刘某到案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的身份情况。3、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的前科情况。4、情况说明,证实:未落实向被告人刘某提供毒品的人。5、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能够指认其实施犯罪的地点。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刘某吸毒检测呈阳性。7、证人窦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初的时候,他与王某、周某一起来到刘某家,王某拿出1200元钱向刘某购买了冰毒,刘某从口袋里拿出一小包冰毒倒进玻璃锅内,他和刘某、王某、周某在刘某家轮流把冰毒吸��完后就走了。8、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他想吸食冰毒了,就电话联系窦某想购买点冰毒,窦某联系后,回电话和他说刘某可以联系到冰毒,让他去刘某在胶州市某村村租房处,他就开车拉着周某,来到了某村村,在村中遇到了骑摩托车过来的窦某,他们一起来到刘某家,他当时给了刘某1200元钱买冰毒,他和周某各出了600元,我们聊了会天,刘某接了个电话出去,就拿回来2小包冰毒,总共不超过0.5克,他们将冰毒倒进刘某之前准备好的玻璃锅,他与刘某、窦某、周某用打火机烤着轮流吸食了,吸食完后他就拉着周某走了。由于当时想吸食冰毒,别的地方弄不到冰毒,只有刘某这可以弄到,所以才花了这么高的价格购买冰毒。9、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他给王某打电话说想吸食冰毒,过一会王某给���回电话说已经联系好了,然后王某就开车拉着他来到了胶州市的一个村,到了村里一辆摩托车领着他们去了一间平房,房间除了他和王某之外还有两个35岁左右的男子,他们等了将近一个小时,王某的朋友接了个电话出去拿回来两小包冰毒,总共约0.7克,之后他们四个人将这些冰毒轮流吸食了。冰毒的钱是他和王某共同拿的,每人拿了600元,共计1200元。9、证人段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9日,他拿着约0.7克冰毒来到刘某在胶州市某村其租住的房屋内,与刘某一起吸食了冰毒。10、被告人刘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初的一天,窦某给他打电话说“老王”想弄点冰毒耍,他就将家里剩下的两包冰毒约0.3克放到了自己的口袋里,当天晚上,窦某、老王还有老王的朋友就过来了,他们到了院子西侧的那个厢房内,他们先是聊了会天,然后老王给了他1200��钱,这1200元钱中有800是老王修车欠他的,400元是冰毒的钱,这时候他一个朋友打了个电话,他接了个电话,回来就从衣服口袋里将事先准备好的冰毒拿了出来,接着窦某就将冰毒放到了冰毒锅内,然后我们四个就用火机烤着轮流吸食了。证实:2010年10月中旬的一天,段某拿着一小包冰毒约0.2克来到他在胶州市某村其租住的房屋,在最西侧的那个房间内,他与段某一起吸食了冰毒。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辩解称其贩卖了0.3克毒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涛代理审判员  焦文韬人民陪审员  徐香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