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民终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易某与吴某婚姻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某,吴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4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上诉人易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6民初796号之一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易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易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易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永强审 判 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邱 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明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