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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民终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易某与吴某婚姻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某,吴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4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上诉人易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6民初796号之一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易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易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易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永强审 判 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邱 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明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