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7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盘氏美、盘氏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氏美,盘氏新,盘氏丽,李氏爱,盘金校,邓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7执11号申请执行人:盘氏美,女,瑶族,农民,1982年4月26日出生,住凌云县。申请执行人:盘氏新,女,瑶族,农民,1958年9月18日出生,住凌云县。申请执行人:盘氏丽,女,瑶族,农民,1986年2月13日出生,住凌云县。申请执行人:李氏爱,女,瑶族,农民,1926年9月21日出生,住凌云县。申请执行人:盘金校,男,瑶族,农民,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凌云县。被执行人:邓金辉,男,瑶族,农民,1967年3月24日出生,住凌云县。申请执行人盘氏美、盘氏新、盘氏丽、李氏爱、盘金校与被执行人邓金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2013)凌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金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盘氏美、盘氏新、盘氏丽、李氏爱、盘金校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死亡赔偿金等14073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金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邓金辉有部分小额银行存款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不宜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金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盘氏美、盘氏新、盘氏丽、李氏爱、盘金校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邓金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盘氏美、盘氏新、盘氏丽、李氏爱、盘金校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宗武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姚源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 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