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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申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营通伟业物流有限公司、付利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市营通伟业物流有限公司,付利峰,王春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申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营通伟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石化化工街8号。法定代表人:邵克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宁,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付利峰,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无棣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格(付利峰之妻),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一审被告:王春国,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再审申请人天津市营通伟业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付利峰,一审被告王春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44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天津市营通伟业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营通伟业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营通伟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褚 竞审判员 高荫旗审判员 赵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靳一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