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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彭绵群与章丘市埠村街道办事处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绵群,济南市章丘区埠村街道办事处彭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2262号原告彭绵群,男,生于1963年9月1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埠村街道办事处彭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彭小江,村主任。原告彭绵群与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埠村街道办事处彭家庄村民���员会(以下简称彭家庄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绵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彭家庄村民委员会欠我1996年至2002年工资款共计19158元,无力支付。2003年原被告签订抵押协议一份,但至今被告未予兑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工资款19158元。被告彭家庄村民委员会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8年期间,原告在彭家庄村民委员会任职。期间被告彭家庄村民委员会共欠原告工资款45626.75元,其中1996年至2002年所欠工资款为19158元。2017年4月1日被告彭家庄村民委员会为原告书具证明一份。2003年8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抵押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因被告彭家庄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彭绵群1996年至2002年工资款19158元,被告将原小学闲置教室进行抵押,如原告上述工资不能兑现,将抵押房屋评估后,双方进行结算。但至今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及协议约定,致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明、协议书等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本案中被告彭家庄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彭绵群工资款19158元(1996年至2002年工资)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资款1915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埠村街道办事处彭家庄村民委员会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绵群工资款19158元(1996年至2002年工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元,由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埠村街道办事处彭家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