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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胡方胜、武汉硚口天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方胜,武汉硚口天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范凯,张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方胜,男,194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系胡方胜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硚口天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127号富商大厦。法定代表人:郭庆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娅婷,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凯,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旋,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上诉人胡方胜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硚口天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范凯、张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4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胡方胜于2017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本院认为,胡方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方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998元,减半收取7999元,由上诉人胡方胜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捷审判员  晏明审判员  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