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302执1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毛志辉、江西省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志辉,江西省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1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志辉,男,196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江西省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521210008952。法定代表人:徐顺发。本院在执行毛志辉与江西省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402875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