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终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杜自安、王亚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自安,王亚贞,杜辉,杜鹃,杜曼,杜群昌,孙小燕,白建勋,周纪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杜自安,男,回族,1944年5月9日出生,住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璞,许昌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亚贞,女,回族,1954年12月8日出生,住临颍县,系杜自杰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杜辉,男,回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亚贞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杜鹃,女,回族,1982年3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亚贞之长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杜曼,女,回族,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亚贞之次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杜群昌,男,回族,1931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杜自杰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小燕,女,回族,1936年2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杜自杰之母。以上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智刚,临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白建勋,男,回族,1966年12月4日出生,住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平,女,回族,1966年4月19日出生,住临颍县。原审第三人:周纪生,又名周生,男,回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有志,男,回族,1950年5月20日出生,住临颍县。上诉人杜自安因与被上诉人王亚贞、杜辉、杜鹃、杜曼、杜群昌、孙小燕、原审第三人白建勋、周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北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北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杜自安预交的27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曹光辉审判员 马甲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