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楚雄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光品、陈荣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光品,陈荣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425号原告:楚雄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永安路三期经济园536号(南亚酒店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87398424T。法定代表人:李运,男,1977年月8日31生,汉族,大学文化,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楚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云郭,男,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楚雄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楚雄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韩光品,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牟定县人,个体户,现住楚雄市。被告:陈荣芬,女,1965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牟定县人,现住址同上。原告楚雄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光品、陈荣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楚雄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雄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楚雄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朱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