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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4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王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王莉,孟虎,田琦,济南迅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庆尚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精鲁机械有限公司,济南华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济南大公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18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张春方,行长。被告:王莉,女,1984年11月28日,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孟虎,男,1989年9月5日,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田琦,男,1975年1月22日,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济南迅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黄士清,经理。被告: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黄士清,总经理。被告:济南庆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孟虎,总经理。被告:济南精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田琦,总经理。被告:济南华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梅,经理。被告:济南大公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戚华莹,总经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王莉、孟虎、田琦、济南迅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庆尚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精鲁机械有限公司、济南华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济南大公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修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