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拥国、卓盛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拥国,卓盛军,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58号申请执行人:王拥国,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卓盛军,男,1948年1月19日出生,系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经理,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帅府小区C09号。法定代表人:孙福兴,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张宣公路28号。法定代表人:石志全,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民终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卓盛军、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395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荣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