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折壮壮与高虎军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折壮壮,高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折壮壮,男.被执行人高虎军,男。本院在执行折壮壮与高虎军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65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赔偿2598.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解决,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故撤回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6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