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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程志峰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峰,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661号原告程志峰,男,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现住天津市静海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XXX,男,1964年2月9日生,汉族,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程志峰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程志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程志峰申请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志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程志峰负担。审判员  胡炳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聪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