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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国顺与王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顺,王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刘国顺,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委托代理人高升,系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吉平,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刘国顺与被执行人王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承担的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3640.50元,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给付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